上海搬苏州,通勤翻倍却无补偿?看律师如何破解“隐形搬迁”困局!

 真实案例    |      2025-11-23

李雯与陈昊原为A公司焊工,双方均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一直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工作一度较为稳定。然而,2025年2月,A公司突然宣布将位于上海的生产厂房整体搬迁至苏州。

由于新工作地点距离两人住所过远,通勤时间与成本大幅增加,李雯与陈昊经慎重考虑后决定离职。但在多次向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的要求时,始终未获回应。无奈之下,二人委托王若兰律师团队代理维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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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后,王若兰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与两位当事人深入沟通,发现其劳动合同已于2024年7月22日到期,此后公司既未续签合同,也停止缴纳社保,并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为进一步厘清实际用工主体,律师团队调取了李雯与陈昊的银行流水及社保缴纳记录,结果发现:虽然劳动合同系与A公司签署,但实际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的单位却是B公司。这一异常情况表明,A、B两家公司极可能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

考虑到公司并未就搬迁事项发布正式通知或文件,难以直接证明“工厂搬迁”这一关键事实,王若兰律师团队迅速指导当事人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并于2025年2月25日分别向A、B两家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明确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单方变更工作地点且未协商一致”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在随后的劳动仲裁程序中,尽管公司在开庭前补发了拖欠的工资,但仍坚决否认存在违法行为,并辩称:

  • 劳动关系实际存在于B公司;

  • A公司仅为代签合同,不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 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 员工系主动离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

对此,王若兰律师团队逐一进行有力反驳:

  1. A公司作为劳动合同的签署方,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即便工资和社保由B公司代付代缴,亦不能免除其法定义务;

  2. 公司将工作地点从上海市区单方面迁至苏州市,显著增加劳动者负担,且未与员工协商一致,构成对劳动合同履行条件的重大变更,员工有权据此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3. 劳动合同到期后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仍继续用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4. 李雯、陈昊长期在B公司经营场所工作,日常接受两家公司共同管理,工资及绩效提成均由B公司支付,足以认定A、B公司存在人员、业务、财务上的高度混同,构成交叉用工,B公司应对相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面采纳了王若兰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决:

  • 确认李雯、陈昊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 A公司向李雯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89,262.5元

  • A公司向陈昊支付同类款项共计92,658.89元

  • B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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