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M 女士(原告)
对方当事人:N 女士(被告)
文中所有人名皆为化名。
案件经过:
2020 年 12 月,原告 M 女士与自幼相识的丈夫 D 先生大学毕业后回到家乡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M 女士应丈夫要求,留在家中专心备孕。
2021 年 11 月,两人育有一女。男方以“孩子还小需要母亲陪伴”“孩子的成长比你出去工作更重要”“我每月收入 7000 元还养不活你们母女俩吗”等理由阻止原告外出工作。
为了更好地陪伴孩子,M 女士在丈夫的劝说下决定全心在家照顾孩子与公婆,打理家中所有事务。男方每月向原告转账 4000 元用于家庭开支。
2023 年 4 月,丈夫开始频繁加班、出差,但 M 女士并未怀疑,她以为丈夫是为了给孩子和家庭创造更好的未来而努力工作。直到三个月后,在外地旅游的闺蜜给 M 女士发了一段视频,视频中本该出差工作的丈夫与一名陌生女性举止亲密。M 女士这才明白为何往日顾家的丈夫最近频繁加班、出差。
经追问,M 女士得知丈夫的出轨对象是一名职业陪酒女郎,并且丈夫动用了准备给孩子买学区房的首付款。在短短三个月时间里,通过转账、开房、外出旅游、为出轨对象还贷、购买礼物等方式,为出轨对象花费了约 65000 元。
M 女士对此极为愤慨,失望至极后想到了离婚。但双方父母都劝她看在孩子还小的份上,原谅丈夫这次“只是犯了很多男人都会犯的错”的出轨行为。丈夫为了挽回婚姻,痛哭、忏悔,并保证今后绝不再犯。
于是,M 女士决定暂缓离婚,先委托王若兰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丈夫的出轨对象 N 某列为被告,要求其返还丈夫为其花费的钱款。
委托人诉求:
一、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 65000 元;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采取各种手段转移、隐匿或转售财产以逃避偿还责任,办案律师在诉讼期间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在庭审期间,办案律师提出:原告丈夫向被告支付款项实质是赠与,该行为虽系丈夫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他对被告的赠与是基于婚外情,目的是与被告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种行为既违背了公序良俗的民事基本原则,也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当属无效。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享所有权,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案涉款项。
然而被告却辩称:不知道原告丈夫已婚状态,原告丈夫为其花的每一分钱都是正常交往过程中的正常费用,被告也没有从这些活动中获取任何金钱,而原告丈夫给被告的转账均为被告的劳动所得,不应返还任何款项。
对此,办案律师向法院提交原告丈夫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合照、微信转账记录及其他消费的电子凭证等证据材料,以证明被告在明知原告丈夫已婚的情况下仍与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丈夫的赠与行为属于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应当全额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王若兰律师团队办案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
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王若兰律师团队办案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并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 N 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5 日内返还原告 59000 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985 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22 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如果一方出轨,其擅自向第三者赠与钱物的行为,会损害财产共有人原配的合法财产权益,且该赠与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因此获得的利益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