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D女士(原告)
**对方当事人:**某保险公司(被告)
案件经过:
2022年3月,D女士入职某保险公司,担任车险销售职位,双方约定工资结构为岗位工资加提成工资。然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2022年3月到2022年8月15日期间,D女士多次向部门主管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但公司以“试用期未过”或“业绩未达标”为由多次推迟。
由于经常在社交平台上接触到关于劳动者维权的内容,D女士逐渐增强了法律意识。她意识到公司推迟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法规定,而且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D女士以“公司未与其签订
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不可抗力因素,仲裁委员会的庭审被延期,后向D女士出具了《超期未审结案证明》,证明案件因超期未审无法作出仲裁裁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D女士委托王若兰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
支付相应赔偿金。
委托人诉求:
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公司在2022年3月7日至2022年8月1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公司承担。
最终,D女士决定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接受委托后,王若兰律师与D女士进行了深入的沟通,详细了解了案情,并在沟通过程中为D女士提供了相关法律服务。基于D女士的诉讼请求,律师撰写了《民事起诉状》并多次修改诉讼方案,直至得到D女士
的充分认可,并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严格执行该方案。
在庭审过程中,公司抗辩称,D女士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要求按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此案。公司认为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即使法院认为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应驳回D女士的诉讼请求。
针对公司的抗辩意见,王若兰律师向法院提交了D女士与公司其他员工的工作交流微信记录、打卡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在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期间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公司应向D女士
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办案结果:
法院在审理后采纳了王若兰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并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公司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3308.05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公司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